发挥科创板示范作用,为创新注入资本动能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 2020-05-30
2020年4月29日,随着光云科技成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科创板在开市283天后其上市公司总数量正式达到了100家。据上交所信息,截至4月30日,百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部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或按要求以上市公告书的形式披露了2019年主要经营数据。
2020年4月29日,随着光云科技成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科创板在开市283天后其上市公司总数量正式达到了100家。据上交所信息,截至4月30日,百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部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或按要求以上市公告书的形式披露了2019年主要经营数据。
根据统计,2019年科创板公司合计投入研发金额117亿元,增幅达23%;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为12%,持续保持力度;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超过三成,较上年增长10%。19家公司在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科研人员提供了分享科技成果的“稳定锚”。科创板公司呈现出了业绩稳中有升、研发投入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成果成效显著、信息披露有效性提升等诸多亮点,科创板作为为科技创新注入资本动能和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其引领和示范作用正在显现。
开市以来已显现三大利好
科创板开市以来,注册制改革试点和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初见成效,体现了三方面的利好。
第一,为科技创新注入资本动能,促进科研成果资本化。一是科创板的推出为国内“硬科技”创新企业快速便捷募集资金、迅速推进科研成果资本化带来便利。目前已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基建类企业与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等企业,已经彰显了科创板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定位。科技创新企业能够在科创板进行直接融资,有利于释放发展新动能、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二是科创板为解决技术向技术资本转化这一难题提供了渠道,为科技创新提供资本动力。以“技术+资本”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带动了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投入的加大以及科研成果的产出,促进了科研成果产业化。
第二,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一是科创板开启了全新的资本市场定位,有助于资本市场从基础性制度层面补齐短板,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科创板首开注册制试点,构建了包括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多项创新型的规则制度体系,为即将进行的创业板注册制试点改革提供了依据,成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策源地。二是科创板致力于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融资和规范型发展,有助于引领资本市场树立对科技创新长期投资的信念,使科创板成为有效的资源配置场所。三是科创板改革为探索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新三板的不同融资层次、板块特色提供了依据。
第三,为科技创新企业尤其是未盈利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一是科创板企业科创属性定位明确,为科技创新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证监会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实际发展情况明确了企业科创属性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3+5”的具体可量化标准,为“硬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实际意义上的规范性指引。二是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研发周期长、盈利慢的特点,科创板大幅提升了上市条件的包容度和适应性,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同时大大提升了上市速度。这对于处于资本动力缺失时期的上市企业来讲意义重大,明显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进度,提升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转变的实际效果。
多措并举持续创新
科创板开市以来发展平稳,改革成效初步显现,体现了诸多亮点,但为保证科创板的持续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更有效担负起其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在其今后的发展中还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科创板科技创新引领特质和头部企业示范作用需要增强。拥有优质且成长性能好的头部科技公司是提升科创板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重要方式。目前科创板对优质红筹企业的吸引力尚有不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市规则制定上做出相应的调整,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发挥头部引领作用,提高科创板在资本市场的吸引力。
第二,做好资本市场层次区分和定位,尤其注意科创板与创业板的“两板竞争”。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一提出,即对科创板造成震荡,显示了公众对于两板可能存在竞争的预期判断。在实际操作中,科创板更应强调其“科创”属性,创业板更应强调“企业成长阶段”,由此来明晰两个板块的定位,实现两个板块的错位发展,以适度竞争来激发资本市场的活力。从长期来看,考虑各个板块的结构差异性和功能互补性,也是我国全面推行注册制、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科创板要在基础制度上再下工夫。新时代的资本市场,更加突出通过市场调配资本、调配资源,注册制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注重对信息披露和退市政策等配套法律和制度的构建,因此应更加完善对投资者法律保护、明确追责方式的制度设计,完善诉讼程序等法律和制度的配套。在现有回购机制、赔偿救济机制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外,还应构建行政处罚制度,并以刑事处罚作为最终的追责手段,以提高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违约、违规和违法成本。同时在新证券法和注册制下,交易所也必须要切实担起退市主体责任,审慎而深入地完善退市制度,落地具体退市规则,不断丰富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
(作者:刘超,系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研究员、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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