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HZ致力于打造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搭建促进国际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平台!
KPHZ致力于打造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搭建促进国际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落实好国家、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我市出台了《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嘉办发〔2019〕52号),为进一步强化对该《措施》的宣传解读,加大贯彻执行力度,现分期进行介绍。
一、培育创新主体方面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下同),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
2.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整体迁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并建成投产的,比照第一条新认定的给予补助。 3.对新认定的创新平台,按下列分类分级给予补助:
(1)技术研发类,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的补助20万元;
(2)孵化载体类,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众创空间,新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的补助15万元;
(3)中介服务类,包括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知识产权培育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的补助10万元。
4.对通过认定的孵化载体,按其孵化业绩给予补助:
(1)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按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2)孵化出新三板挂牌交易企业的,按每户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3)孵化出沪、深、港及国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的,按每户1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在孵企业及毕业后三年之内的企业,均可纳入其孵化业绩统计范围。
5.对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或独立建设等形式在我市新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开展研发活动的,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相应补助。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
7.建立市级科技型企业培育库和市级创新平台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和创新平台实行为期两年的重点培育。培育期内给予每年1-3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发明创造方面 (第8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暂停实施)
9.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含团队),按获奖(分配)金额的50%且单项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10.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编制,被列为主编单位的,给予10万元补助;被列为参编单位的,给予4万元的补助。主编及参编地方技术标准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的补助;对新备案的通过认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补助。
12.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购买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企业,每个保险年度给予2万元补助(不与省级补助重复)。 13.对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按年度收券额给予10%的补助。
14.对举办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2-5万元的补助;对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给予0.2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给予0.5万元的补助。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15.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分配)金额的50%、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 16.对为加强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应用及引进转化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向银行贷款所发生的担保费及利息,按实际发生数额的20%、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17.对建设、引进省内或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以及技术研发类创新平台,按该装备造价或采购价格的20%、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并优先扶持依托该装备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18.对促成本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个人技术交易额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平台、单位和个人,按照超额部分的2‰、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四、支持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方面 19.对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引进人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项目转化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0.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给予当年考评合格者每人0.3万元、优秀者每人0.6万元现场服务补助;科技特派员依托服务单位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扶持。 五、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订申报指南,并将根据国家、省上相关政策的调整跟进予以再次修订。本措施中的补助事项,与本市其它相关政策措施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2017年3月2日印发的《嘉峪关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