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HZ致力于打造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搭建促进国际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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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拟明确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人工智能职务科技成果的,依法赋予科研人员技术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一稿)》。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昨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关于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规定,建议与《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相关规定有效衔接。
经研究,《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依法赋予科研人员技术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调研中有不少企业提出,建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人工智能一站式开发平台。经研究,人工智能一站式开发平台有助于用户快速创建模型,管理全周期人工智能工作流,也有助于企业在数据处理、算法开发、算力支撑等方面实现快速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通信网络、数据中心、计算系统、一站式开发平台等为核心的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有意见提出,对人工智能应用的监管需要合理平衡风险管控与创新推动,建议明确高风险与中低风险人工智能应用的分类。经研究,目前国家尚无人工智能应用风险分级监管相关规定,欧盟委员会按照风险高低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为“最低、有限、高、不可接受”四个风险等级,等级越高的应用场景受到的限制越严格。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另行制定人工智能应用的分级监管办法,在分级监管机制方面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