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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 2021-11-26
中央财政设立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财政部、科技部日前印发通知,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办法》指出,中央财政设立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针对子基金,《办法》提出,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办法》强调,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通知》明确,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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