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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22-10-14
到2025年,技术转移机构超过15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60亿,专业投资基金5家,逐步建成高质量成果供给有力、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机构活跃、转化渠道通畅、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22〕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推动我省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引进和转化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坚持正确的评价导向,坚持评价多维度、分类科学性、主体多元化,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到2025年,技术转移机构超过15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60亿,专业投资基金5家,逐步建成高质量成果供给有力、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机构活跃、转化渠道通畅、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科技项目成果分类评价。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结合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分类制定成果评价标准。

  

  1.完善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标准。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等。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机制等的科学价值,把成果的独创性、学术影响力、科学贡献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完善我省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促进我省基础研究能力和水平提升。

  

  2.健全应用研究成果评价标准。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重点评价成果的应用价值,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应用研究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大项目成果应用、许可使用、转让获益价值的权重,引导我省科技项目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多出高质量应用成果、多出好成果。

  

  3.建立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评价标准。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专业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评价为主。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操作规程、产品、专利、标准、示范效果等。重点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以成果评价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我省重点产业发展。

  

  4.优化软科学项目成果评价标准。软科学研究成果以用户评价为主,成果的形式包括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政策建议和著作等,重点评价软科学项目的研究成果对科技规划、重大科技改革、科技决策的价值等。优化软科学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内容,进一步完善软科学项目成果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二)建立健全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坚持面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化评价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检验科技成果的价值。

  

  5.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机构。出台海南省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建立遴选、培育和管理机制。鼓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学会、行业组织等社会机构和科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中心、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不断壮大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机构。鼓励技术经理人、产品经纪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披露、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

  

  6.加快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吸引国内外知名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落户海南,搭建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交易平台,推动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建设,推动先进技术成果在海南交易和转化。

  

  7.鼓励和引导科技成果进场交易。拓宽科技成果价值发现渠道,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非涉密、一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进行评价,以实际交易发生的评价作为成果评价,以交易金额衡量成果的价值。

  

  8.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推广试点经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从市场上获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收入,依法依规制定成果转化收入奖励和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及收益权分配的操作细则。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投产后连续三年至五年每年不低于5%的成果营业利润,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横向科技项目按照委托方或合同方约定管理使用,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9.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海南示范区。推动生物育种、区块链、无人驾驶、新能源等领域科技成果应用重大场景示范建设,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探索建立技术成果评价方法及标准。

  

  (三)拓宽科技成果评价方式。

  

  坚决破除科技成果评价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建立规范的成果评价流程。

  

  10.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和流程。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规范,鼓励评价机构细化评价标准。科技成果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同行评议、标准化评价、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无形资产评估等。科技成果评价流程主要包括评价委托、制定评价方案、科技成果信息采集、行业信息整合汇总、专家评审、用户评价、现场调研、形成报告等环节。

  

  11.探索建立“里程碑”式过程评价方式。尊重科研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对短期无法取得研究成果、甚至研发失败的重大科研项目,探索研发过程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里程碑”式评价,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将阶段性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评价及财政经费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12.启动科技项目成果后评估改革。建立科技项目成果后评估机制,注重评价合同约定的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将后续知识产权创造、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价指标。加大高质量成果的评价权重,对于反映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其权重可增加到10%;对于反映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成果,其权重可增加到30%;对于反映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成果,其权重可增加到50%。启动一批项目实施后评估改革。充分评价成果的间接或潜在价值,将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成果后评估的绩效作为科技项目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

  

  13.加强省科技专项项目成果评价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省自然科学基金成果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我省“陆海空”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目的,研究制定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改革重点研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平台项目和市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方式。国际合作项目成果重点评价项目成果应用、国际影响、国际人文交流成效等方面,重点研发、平台项目和市县科技项目成果重点评价其成果应用、社会效应、示范推广和产业化成效等方面。不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的参考依据。

  

  (四)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联动机制。

  

  推动成果评价与技术交易、银行信贷、创业投资、上市融资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14.支持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市场发展前景和风险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鼓励面向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引用投融资机构的评价意见。

  

  15.大力发展专业投融资机构。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根据使用情况适时扩大“琼科贷补偿金”资金池规模,带动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社会资本投资早期科技成果。依托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等重点园区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加快培育一批知名的创业投资机构,2025年,争取引进培育3—5家专业投资基金。

  

  16.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快推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建设。围绕海南省重点产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及担保机制,规范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以股权、债权投融资价值体现成果价值。

  

  (五)打造科技成果评价良好生态。

  

  针对我省科技成果评价短板,强化评价人才队伍、政策激励机制、容错机制,营造良好的评价生态。

  

  17.大力培养科技成果评价人才。加大科技成果评价人才、技术经理人和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力度,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培训。高校、科研院所聘用技术经理人开展科技评价、概念验证、技术投融资等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所需费用可在项目管理经费中列支。

  

  18.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应用激励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在评奖、科技项目申报、人才项目推荐等方面的应用。进一步完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鼓励社会力量设奖,适时探索推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激励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创新能力绩效评价指标,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评价权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出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奖励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科技成果的活力。

  

  19.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监督和免责制度。推进科技成果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评价机构、专家和人员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系统,推行“信用+评价”的监管方式。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或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交易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和监督评估。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推进力度,细化任务措施,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各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要主动协调配合。各市县、各园区要结合实际推进本地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和转化工作。

  

  (二)落细落实配套措施。

  

  加快出台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和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实施科技项目成果后评估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海南大学“破四唯”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自本意见印发起一年内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措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

  

  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各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对照本意见要求一年内研究出台科技项目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

  

  附件:《海南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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