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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可自主转让科技成果

来源:海南日报 发布时间: 2022-09-09
《措施》提出,经民政部门登记、且运行满一年以上、年检通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民非研发机构)在申报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省级人才项目、省院士工作站、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项目和创新平台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海南省科技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吸引、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发展,做大我省创新主体增量。

  

  《措施》提出,经民政部门登记、且运行满一年以上、年检通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民非研发机构)在申报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省级人才项目、省院士工作站、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项目和创新平台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民非研发机构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及推广应用,不需审批或备案,其收益留归机构自主分配,主要用于给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放奖励、报酬及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在收入分配方面,《措施》规定,民非研发机构可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民非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可以按合同约定获得薪酬。

  

  《措施》还提出,民非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自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各地要充分发挥民非研发机构的公共服务作用,支持民非研发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类技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非研发机构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单,鼓励借助社会力量发展民非研发机构。

  

  此外,《措施》还提出,符合条件成为纳统研发机构的民非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纳统民非研发机构),可通过定向择优的方式获得省级财政科技项目支持。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相关条款,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大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投入及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纳统民非研发机构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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